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少銘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73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少銘於民國101年6月11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明知懸掛於走廊通道牆壁之圖畫1幅係為告訴人 劉曉蓓 所有之物,竟基於毀損之故意,將上開圖畫擅自取下後棄置於同樓層之資源回收區,任由不知情之大樓清潔人員將上開圖畫交予清潔車載運清理,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劉曉蓓。嗣經大樓管理員協助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告訴人劉曉蓓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楊少銘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楊少銘所涉毀損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曉蓓具狀撤回對被告楊少銘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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