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原告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齊宗豫 訴訟代理人 葉文炫 被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6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