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塑膠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安非他命無疑,有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該包安非他命雖已鑑析用罄,惟包裝之塑膠袋內仍殘留無法剝離之微量安非他命,故亦應認屬毒品,為此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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