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2號債權人瑞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達振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達振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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