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齊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齊偉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合併缺氧性腦病變、嗎啡類藥物中毒、鎮靜類藥物中毒,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5日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住院治療,嗣於同年10月19日出院,其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合併缺氧性腦病變及延遲性神經病變,反應較為遲鈍,雖可回答簡單問題,但常有錯誤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101年11月21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且被告齊偉生活已無法自理,需由其母 齊王寶欽 照顧,而無法出庭應訊等情,亦經齊王寶欽於101年11月6日到庭陳述無誤。綜合上情,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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