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見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部分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部分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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