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怡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伍怡靜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貳柒伍肆公克、貳點玖貳伍参公克、貳點捌零壹参公克,總計玖點零零貳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怡靜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貳柒伍肆公克、貳點玖貳伍参公克、貳點捌零壹参公克,總計玖點零零貳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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