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訴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霖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31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朱光國書記官巫偉凱通譯張書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忠霖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日報表貳張、臨檢燈遙控器貳個、大門遙控器貳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忠霖係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37號「美麗心瘦身美容坊」之負責人,竟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下同)100年10月初某日起,在上址店內,容留、媒介成年女子 邱宛玲 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之半套性交易;其方式為每節1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邱宛玲為客人按摩,如消費2節,即由邱宛玲為男客按摩及打手槍至男客射精為止,加上100元清潔費,每次半套性交易價格為2100元。並由吳忠霖與邱宛玲五五分帳,而從中抽取1100元(含100元清潔費)牟利。嗣於100年11月1日19時25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2樓A1包廂內,當場查獲甫完成半套性交易之男客 謝忠頷 及邱宛玲,並扣得吳忠霖所有犯罪所得之當日營業收入現金3500元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日報表2張、臨檢燈遙控器2個、大門遙控器2個,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巫偉凱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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