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就與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擔保債權部分(房貸)是否已經協商?是否成立協議?如已經協商成立應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及有擔保債務(房貸)還款計劃之相關證明契約書影本。並應釋明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3、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後,聲請人該收入均用於何處?聲請人應詳細釋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5、聲請人應釋明曾否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應陳報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之法院及其案號。
6、聲請人應提出乙○○、 鄭榮豐鄭閎瑋鄭靖妤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7、聲請人應提出本人、 鄭靖蓉 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以及鄭靖蓉之在學證明影本、支出學費證明單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鄭靖蓉、鄭閎瑋、鄭靖妤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9、據聲請人所陳報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以及0000000000之96年度繳費單據中,鄭榮豐(88年與聲請人離婚)、鄭閎瑋、鄭靖妤皆為被保險人。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特殊原因為何?該保單費用是否全為聲請人所繳納?以及鄭靖蓉目前是否為其前配偶鄭榮豐所監護?鄭靖蓉、鄭閎瑋、鄭靖妤目前之真正住所為何?其前配偶鄭榮豐目前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費?聲請人應據實釋明其原因、經過。
10、聲請人應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上開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以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聲請人應釋明並列出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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