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 張康勇 即祭祀公業 張維明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