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欣昀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43,895元│AC0000000│98年2月28日│││ 顏坤木 │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