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泓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賴泓翔前因位於新北市○里區○○路0段00巷00號之告訴人圓通寺之分院天聖寺人員曾勸阻勿亂停車,而心懷不滿,竟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8日凌晨2時28分許,前往上開寺廟,以腳踹破圓通寺所有之大門(鋁製)後,無故擅自進入出家師父即告訴人 林東 和居住之寺廟內,並以手上之安全帽、手腳等砸毀寺廟所有香爐、法器,造成香爐把手斷裂、法器底座凹陷、大門之軌道扭曲及門鎖毀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圓通寺。因認被告分別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圓通寺、 林東和 告訴被告賴泓翔毀棄損壞等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共同告訴代理人 侯甯惠 對被告當庭撤回全部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