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 林明勳 被上訴人 何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