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湯澤民 (地址詳卷)告訴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 陳聖澤 選任辯護人 江燕偉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游添貴 上列被告等2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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