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 陳聖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均謙┌──────────────────────────────────────────────┐│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志文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103年1月20日│10,000元│HN0000000│││││行│││││├──┼─────────┼─────────┼──────┼──────┼──────┼──┤│002│黃志文│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103年3月25日│11,450元│HN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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