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大業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長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均謙┌──────────────────────────────────────────────┐│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筌誠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103年1月25日│1,167,870元│TM0000000││││司 李豐次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