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6號
原 告 概念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5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