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調字第377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書記官 鄭翠蘭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到
相 對 人 丙○○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於每月
十二日前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本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翠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