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張裕郎 被告 張維能
張維興
西路2段65號 張維穩
1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內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按苗栗縣○○鄉○○○段大銅鑼圈小段100-3地號土地之「市價加倍賠償」,請釋明其具體金額。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