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457號債權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源林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源林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陳明本件究係請求票款或貨款?如請求票款,請提出系爭全部支票4紙之正、反面(背書)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如係請求貨款,則本件系爭貨物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即債務人究係「源林建材有限公司」抑或「甲○○」個人?如非屬甲○○個人債務,應速具狀更正刪除債務人甲○○,僅得列「源林建材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12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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