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第一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彥夆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死亡,此有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送之林彥夆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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