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 徐孫桂清 被告 徐宏銘
賴宇柔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鍾華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