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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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七號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到期日八十三年六月五日,面額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之本票乙紙,詎於八十三年六月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被告拒絕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乙紙為證,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請求被告給付三萬五千元及自提示日之翌日即八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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