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238號聲請人 吳彩鳳 相對人 吳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吳文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