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73號聲請人 陳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雅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雅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住新北市○○區○○○道○段○號六樓)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雅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72年5月1日與聲請人逛夜市遊玩時不慎失蹤,經聲請人及家人四處查尋無著,並至警局申報為失蹤人口,失蹤人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陳雅莉為70年4月25日生,於72年5月1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23日准予對陳雅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73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雅莉陳報其生存或知陳雅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陳雅莉之父親,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查失蹤人陳雅莉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79年5月1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