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必要費用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權人清冊)、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五、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每月之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務農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釋明產銷何種作物?並應提出產銷作物之收入來源之所有95、96年之單據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應提出本人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七、聲請人應釋明是否有意定代理人?如是,應提出委任狀,並釋明其報酬之數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八、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民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狀並非聲請更生事件之法定格式,聲請人應補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狀之當事人書狀表格並應詳細填載說明。
九、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名下之不動產被設定抵押權之原因?並釋明與甲○○、乙○○、南投縣仁愛鄉農會之資金往來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應釋明其現生存所有一親等內血親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該等親屬是否與聲請共同居住?聲請人前配偶 黃水木 於何時死亡?聲請人是否繼承其配偶黃水木之遺產?並釋明繼承財產使用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之計算方式。
十二、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
十三、聲請人應釋明目前住所是否為租賃?1.若否,聲請人應提出其是否有房貸繳款之最新、完整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2.若是,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十四、據聲請人在其聲請狀所述,聲請人目前住所並無釋明,請聲請人詳細釋明目前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相關文件。
十五、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有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如是,應陳報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