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廖儒良 關係人 蔡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蔡美華之債權人,前已取得債權憑證,並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7327號事件,強制執行債務人蔡美華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而系爭股票又因遺失,經其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又已刊登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太平洋日報之全國公告。債務人原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106年11月23日),無人申報權利時,聲請除權判決。
俟取得除權判決,即可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然債務人表示事務繁忙,預計於今年1月中旬左右,始聲請除權判決。顯然怠於行使前揭權利,業已損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債務人蔡美華行使前揭權利,為此,依法於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請求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首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2紙、本院106年6月3日執行命令、106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106年12月18日、同年月28日金鐘法律事務所函等件影本及106年8月23日太平洋日報之全國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至107年1月23日止,蔡美華仍未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是堪認聲請人已證明其為蔡美華之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5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揆諸前揭法文,聲請人代位蔡美華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股票為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傅淑芳┌─────────────────────────────────────────────┐│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500││├──┼──────────────┼──────────────┼───┼────┼───┤│0002│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80││├──┼──────────────┼──────────────┼───┼────┼───┤│0003│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900││├──┼──────────────┼──────────────┼───┼────┼───┤│0004│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93ND0000000│209│2090│││││││00││├──┼──────────────┼──────────────┼───┼────┼───┤│0005│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90ND0000000│110│1100│││││││00││├──┼──────────────┼──────────────┼───┼────┼───┤│0006│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58│5800│││││││0││├──┼──────────────┼──────────────┼───┼────┼───┤│0007│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253│2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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