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祐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祐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不僅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90號被告莊祐承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祐承明知我國註冊/審定號「00000000」及「00000000」之商標,均係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於運動服裝及靴鞋等商品;而註冊/審定號「00000000」及「00000000」之商標,均係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於運動服裝及靴鞋等商品。上揭商標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莊祐承明知其自大陸淘寶網站各以新臺幣(下同)約25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鞋子;各以9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衣服,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5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旁,以每雙500元之價格,陳列販售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鞋子;以每件200元之價格,陳列販售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衣服,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嗣經警扣得附表編號1至4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祐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4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意見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2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並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商品,經鑑定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檢察官廖先志
秦嘉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仿冒之商標│品項│├──┼─────┼─────────────┤│1│荷蘭商耐克│灰色鞋子1雙│││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標├─────────────┤│2││紅色短袖衣服1件│││││├──┼─────┼─────────────┤│3││綠色鞋子1雙│││阿迪達斯公││├──┤司商標├─────────────┤│4││黑色短袖衣服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