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9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30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寶島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放款登
錄單、汽車分期付款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基本
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及轉催呆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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