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