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最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治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益和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欽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7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6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