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劉佳惠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林怡靖 律師被告 莊芷涵
呂國源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一四九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呂國源被訴妨害家庭一案,因原告即告訴人劉佳惠撤回告訴,且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九號判決諭知不受理,而原告復聲請移送民事庭,有刑事撤回部分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又上開被告莊芷涵因妨害家庭案件部分,亦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熊祥雲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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