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美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玩IC板陸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賭博性電玩IC板6片及機台內賭資新臺幣103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告宣告沒收扣案之賭具及賭資,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