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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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丙○○及己○○間因98年度訴字第142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萬9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郭顏毓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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