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杰正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