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72號原告總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進明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潁工程行即 蘇春美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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