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告 林忠輝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淑珠 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