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6號原告 劉昭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琴 等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