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楊金 被告 陳斌 被告 呂沂珉 被告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泰 (即 洪暹 )被告富陽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成 被告金元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東成被告萬壽山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法定代理人蔡東成被告 姜治平 被告 杜瑞明
3樓被告 巫正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