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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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善環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91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