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承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承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承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
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4至7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康承漢於民國106年6月7日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4至7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2
6、554、710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有期徒刑10月,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4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參以各次犯行之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康承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5月12日│104年12月15日採尿回溯72小│105年6月16日││││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62號│第862號│第86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710號│710號│710號││├───┼─────────────┼─────────────┼─────────────┤││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710號│710號│710號││├───┼─────────────┼─────────────┼─────────────┤││日期│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35號│6年度執字第1235號│6年度執字第1235號│││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9月28日(聲請書誤載│104年12月15日採尿回溯96小│105年1月16日採尿回溯96小│││為104年5月12日)│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時內之某時││││4年9月2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62號│第862號│第86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710號│710號│710號││├───┼─────────────┼─────────────┼─────────────┤││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105年度訴字第426、554、││││710號│710號│710號││├───┼─────────────┼─────────────┼─────────────┤││日期│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36號│6年度執字第1236號│6年度執字第1236號│││②編號4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6月1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65、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6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6、554、││││││710號││││├───┼─────────────┼─────────────┼─────────────┤││日期│106年2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6、554、││││││710號││││├───┼─────────────┼─────────────┼─────────────┤││日期│106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36號│││││②編號4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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