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姜秀香姜秀蓁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姜仁安
姜仁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8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166平方公尺=1,1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萬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