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原告 劉艷平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被告 張炳森 上列被告張炳森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思吟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