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02號原告 陳立聖 被告 范氏 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02號原告 陳立聖 被告 范氏 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