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佳樺受刑人即被告周志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佳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志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周佳樺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經郵政機關向被告之住所基隆市○○區○○路○○○巷○○號(即被告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於100年8月9日由被告本人受領,屆時被告非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然未到案執行,且未陳報任何正當理由,聲請人乃飭警前往被告住所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偕同或轉知被告於100年10月4日到場,上開通知函經郵政機關向具保人之住所基隆市○○區○○路○○○巷77之2號(即具保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
100年9月14日依法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華路派出所,自100年9月2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屆時被告、具保人均非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陳報任何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執行案件資料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周志緯」「周佳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周志緯」「周佳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知,截至本院為裁定時,被告猶未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綜上事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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