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黃仁宏
王淑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緒倫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有否馬主元交付款項予被告的資料?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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