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債權人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人所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拾元之各項證明文件或憑據,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大樓管理規約,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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