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誠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得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1日下午5時1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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