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金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維樊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3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6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00元(參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40號裁定),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24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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