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 黃成德 被告 吳清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經營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惟依據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如因合約書發生訴訟,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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